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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 第11條
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第11條
實用技能班應屆結業生參加當年之資格考驗,總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准 予在參加三年內之資格考驗,其已及格科目與再參加之資格考驗科目相同 者得申請免試,以其原成績列入再參加之資格考驗計算。原就讀學校之班 科變更或停辦時,該校應輔導學生參加其他具有該班科之資格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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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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