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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第4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學校為辦理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應組 成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委員會。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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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