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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第5條

資格考驗分學科測驗及實作測驗,其科目、範圍如下: 一、學科測驗: (一) 一般科目:考驗國文、社會科學概論。 (二) 專業科目:就第一、二、三年段專業必修科目中抽取二個教學科目 測驗之。 二、實作測驗:以第一、二、三年段之必修實習科目 (含每週教學節數表 中註明含實習之必修科目) 為範圍抽考之。 前項專業科目及實作測驗之抽考科目、範圍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受委託 學校於資格考驗前三個月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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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