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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技能班結業生資格考驗辦法 第7條

資格考驗成績之核計方式如下: 一、實作及學科各科目之測驗成績採百分法計分,並以一百分為滿分。 二、學科測驗成績以各科目測驗成績平均之。 三、總測驗成績以實作及學科成績平均之。 四、取得相關類科丙級 (含) 以上技術士證時,得免予實作測驗,並以一 百分核計實作測驗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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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