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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 第3條

法務部設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依法審查前條之申請。 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該委託或聘任申請人之機關派 員到場說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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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