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 › 第5條

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 第5條

法務部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小組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並副知該委託或聘任申請人之機關。 前項審查結果如係不予許可,並應敘明理由。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實際執行法醫業務之醫師申請法醫師證書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