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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10條

稽徵機關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及第四條第六條規定擇定或指定之負責人,辦理稅捐稽徵、稅捐保全及移送執行等事宜,適用本法、稅捐稽徵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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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