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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 第11條

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其實際管理處所登記事項變更,或該外國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證明文件,向其實際管理處所登記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登記。 前項外國營利事業遇有前項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或經稽徵機關核准或核定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四規定情事時,應依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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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