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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4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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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