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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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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第10條
申請設立、改制或改名為實驗高級中學者,其申請人,國立者,為中央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實驗計畫主持人;直轄市立者,為直轄市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指定之實驗計畫主持人;縣(市)立者,為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指定之實驗計畫主持人;私立者,為學校法人之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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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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