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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 第9條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第9條
第五條
實驗計畫,期程為三年,附設職業類科者,亦同;附設國民中學部 者,計畫期程為六年;附設國民中學部及國民小學部者,計畫期程為十二 年。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已依規定設立或已許可 籌設者,得依原核定之實驗計畫期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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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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