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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第13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審議實驗計畫,得召開教育實驗審議會(以下簡稱審 議會)。 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委員互推之, 其餘委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熟悉教育實驗之教育行政人員、學者專家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團體代表、教師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及熱心教育 人士聘(派)兼之。 審議會開會時,應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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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