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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第2條

政府或私人為追求教育實驗與創新,實現教育理想,促進教育多元發展, 設立從事整合性教育實驗之實驗高級中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 之規定。 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立之實驗高級中學,其 申請設立許可程序,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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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