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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第20條

學校法人設立之實驗高級中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 其情節輕重,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予以必要之處分: 一、未依實驗計畫進行教育實驗。 二、擅自變更實驗計畫。 三、違法招生或超收學生。 四、經評鑑結果辦理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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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