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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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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第19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評鑑實驗高級中學辦理成效;其評鑑 應於實驗計畫實施期中辦理,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者,亦同。附設 國民小學部者,應於低年級、中年級或高年級結束時辦理。經評鑑通過者 ,得依
第五條
規定程序,檢具校地及校舍所有權人同意於實驗期間內提供 使用並依公證法公證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續辦。 實驗高級中學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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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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