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 第19條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第19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成評鑑小組,評鑑實驗高級中學辦理成效;其評鑑 應於實驗計畫實施期中辦理,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者,亦同。附設 國民小學部者,應於低年級、中年級或高年級結束時辦理。經評鑑通過者 ,得依第五條規定程序,檢具校地及校舍所有權人同意於實驗期間內提供 使用並依公證法公證之證明文件,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續辦。 實驗高級中學經評鑑成績優良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