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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第6條

實驗高級中學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 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設有國民中學部之實驗高級中學,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內附設 國民小學部。 實驗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國民中學部或國民小學部,其學生之入學 資格與方式、修業年限、成績考查及畢業條件等事項,依職業學校法、國 民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六日修正施行前,已依其他規定設立之幼稚園 ,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不影響其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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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