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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6條

審計機關辦理鄉(鎮、市)財務審計,不為決算之審定及決算審核報告之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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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