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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35條

各機關已核定之分配預算,連同施政計畫及其實施計畫,應依限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 前項分配預算,如與法定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者,應糾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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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