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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 第47條
審計法 第47條
第 三 章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
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 一、政府獨資經營者。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 三、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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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的其他條文
第48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第49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
第50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編製結算表、年度決算表,送審計機關審核。
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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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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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並適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六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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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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