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審計法
› 第54條
審計法 第54條
第 三 章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
公有營業及事業審計,並適用
第四十一條
至
第四十三條
、
第四十五條
及
第四十六條
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的其他條文
第47條
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
第48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財務之審計,除依本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得適用一般企業審計之原則。
第49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之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暨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會計月報,應送審計機關…
第50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應編製結算表、年度決算表,送審計機關審核。
第51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之盈虧,以審計機關審定數為準。
第52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其不依規定者,審計機關應修正之。
第53條
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依照法令規定,為固定資產之重估價時,應將有關紀錄,送審計機關審核。
← 第53條
看 審計法 全文
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