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審計法 › 第58條

審計法 第58條

各機關經管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如有遺失、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應檢同有關證件,報審計機關審核。
AI 白話解釋
← 第57條看 審計法 全文第5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