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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 第59條

第 四 章 財物審計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得隨時稽察之;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或與契約、章則不符,或有不當者,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應提供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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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審計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2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九條施行日期,由審計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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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