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審計部國庫審計處辦事細則 › 第10條

審計部國庫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0條

第四科掌理未實施集中支付審計及本處研考工作,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審計部轉發未實施集中支付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及支付法案之核對 登記事項。 二、關於撥款憑單之審核、登記及編報事項。 三、關於未實施集中支付機關支出收回書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審計 (核) 會議、部 (處) 務會報、業務擴大會報所決定事項及 長官指示事項執行之管制考核陳報事項。 五、關於本處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工作項目執行進度及成果之管制考核彙 報事項。 六、關於本處審計業務之研究事項。 七、關於本處電子處理資料作業之研究發展與輔導及機器與磁碟等之維護 、管理事項。 八、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不屬他科之審計事項。 九、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及統計資料之提供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審計部國庫審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