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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國庫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1條

秘書室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覆核文稿事項。 二、關於重要文件之核閱提陳分配及本處文書稽催事項。 三、關於機要文件之收發、撰擬、翻訪、繕校事項。 四、關於審核會議、處務會報事務之辦理及決議案之分行事項。 五、關於本處年度施政 (工作) 計畫、工作報告、審計實錄、及中華民國 年鑑有關國庫審計部分稿件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本處內規之研擬、修訂、整理及會核事項。 七、關於新聞剪報及本處對外新聞聯繫與發布事項。 八、關於本室資料檔之建立保管事項。 九、處長副處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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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