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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第12條

審計會議議案,經討論不能於本次會議決定時,得先行交付審查,其審查意見,應再提出會議討論決定。審查人由主席指定,並以其中一人負責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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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