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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第13條

審計會議決議案件,應由主管單位依照辦理。審計長如認為不能執行時,得交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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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