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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第2條

審計部(以下簡稱本部)審計會議以審計長、副審計長及審計官組織之。審計長為會議主席,審計長不能出席時,由審計長指定副審計長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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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