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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第3條

應行提出審計會議議決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覆議及再審查案件,或逾限未經聲復所為之逕行決定案件。 二、免除損害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事項。 三、審計處室再審查之覆核案件。 四、審計法規之訂定、修正及重要解釋事項。 五、審計之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之訂定、修正事項。 六、本部處務規程及所屬機關辦事細則之訂定、修正事項。 七、審計技術方法之劃一事項。 八、其他重要審計案件及審計長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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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