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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 第4條

應行提出審計會議報告之事項如下: 一、本部各單位及審計處室在一定期間內之審計業務辦理概況。 二、各單位審計業務內規之訂定、修正事項。 三、中央政府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特別決算之審定情形。 四、其他重要案件及審計長批交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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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