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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26條

本處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核會議之決議行之,其應送部核定者,並應依審計部與本處權責劃分明細表之規定辦理。 審核會議依審計處室審核會議議事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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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