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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派副審計長兼任,並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高級職員,或聘請學者專家兼任之。 前項外聘兼任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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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