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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0條

第二科掌理連江縣議會、連江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連江縣各鄉 (鎮) 民 代表會、鄉 (鎮) 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公務審計、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 計,辦理事項準用前條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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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