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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1條

第三科掌理福建省政府;金門縣議會、連江縣議會;金門縣政府、連江縣 政府及其所屬機關;金門縣、連江縣各鄉 (鎮) 民代表會、鄉 (鎮) 公所 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 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報廢或其他 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 於職務之行為之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七、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八、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九、關於縣議會、鄉 (鎮) 民代表會諮詢財物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十、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一、關於本科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科應辦事務之處 理事項。 十二、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 之提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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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