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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 第12條
審計部福建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2條
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其 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各科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處各科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處各科所送應行層報監察院或陳報審計部案件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本室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本室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 之提供事項。 七、關於不屬各科之審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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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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