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 第4條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第4條

各審計室兼辦指定之各鄰近縣市財務審計事項,應就各室編制員額,負責 承辦。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