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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3條

第五科掌理臺灣省政府及其所屬機關、臺灣省諮議會暨教育部、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 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及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除外 ) ,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 項。 四、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財物或其他資產之遺失、毀損、報 廢或其他意外事故而致損失者之審核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 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八、關於立、監兩院諮詢財物審計案件之擬復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之擬辦事項。 十、關於本科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一、關於本科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 之提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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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