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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4條

覆審室掌理審計部指定審計事項之覆核審計,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主管科所送各機關剔除、修正、減列、繳還、賠償、處分及 其他有關財務責任聲復、逕行決定案件之覆核事項。 二、關於本處主管科所送各機關聲請覆議或再審查案件之覆核事項。 三、關於本處主管科所送重要審計案件之覆核事項。 四、關於本處主管科所送應行層報監察院或陳報審計部案件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本室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關於本室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之 提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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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