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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16條

總務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處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 二、關於本處檔案之點收、整理、分類、登記、編訂、保管、縮影、檢調 與本處圖書報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處經費出納、薪俸發放與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 關事項。 四、關於本處財物購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 公產、公物保管與本處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布置 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 五、關於本科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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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