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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20條

本處處理公務,除處理審計部委託審計事務,依其權責劃分明細表規定, 應送部核定外,分為左列三層: 一、第一層為處長、副處長,重要案件由處長核定,次要案件由副處長代 為核定。 二、第二層為各科室主管。 三、第三層為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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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