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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1條

第四課掌理桃園縣議會、桃園縣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桃園縣各鄉(鎮、市 )民代表會、鄉(鎮、市)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之財物審計(財物報損報廢 審計除外),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監督所管機關重要採購案件預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所管機關採購之規劃、設計、招標、履約、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之稽察事項。 三、關於所管機關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一切財物之管理運用之調查事 項。 四、關於經管債券機關通知債券抽籤還本及銷毀案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所管機關財務效能之考核、財務責任之核定、財務上不法或不忠 於職務之行為及其他專案之調查事項。 六、關於所管機關會計制度及內部審核有關採購規章之會商事項。 七、關於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財物審計事項。 八、關於縣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諮詢財物審計案件(財物報損報 廢審計案件除外)之擬復事項。 九、關於所管機關函請解釋有關財物審計法令(財物報損報廢審計法令除 外)之擬辦事項。 十、關於本課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之編製及其他屬於本課應辦事務之處理 事項。 十一、關於本課業務資料檔之建立保管與文書檔案事務之管理及統計資料 之提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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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