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 第12條

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12條

總務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本室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印信典守、重要與機密文件提陳、 文書稽催及其他文書有關事項。 二、關於本室檔案之點收、整理、分類、登記、編訂、保管、檢調與本室 圖書報刊管理、史料之建立保管及其他檔案有關事項。 三、關於本室經費出納、現金與票據之保管轉發及其他出納有關事項。 四、關於本室財物購置、分配,技工、工友管理,勞工保險,員工福利, 公產、公物保管與本室辦公廳舍、車輛之管理、修繕,各種會場佈置 及其他庶務有關事項。 五、關於本室總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製事項。 六、主任、副主任交辦事項。 總務人員得由主任指定一人為主辦人員綜理其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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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