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 第3條

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本室辦理桃園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 辦法」之規定,辦理桃園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 財務審計事務。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審計部臺灣省桃園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