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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31條

本部對外公文,以本部名義行之。但各單位就其主管事務,遇有補送或發還資料,或待查詢等事項,得以其單位名義行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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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