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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32條

本部處理重要審計案件,以審計會議之決議行之。 審計會議依審計部審計會議議事規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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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