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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4條

審計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審計長輔助審計長處理部務;各級主管人員各就其主管事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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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