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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處務規程 第5條

本部各單位之事務,應就原有編配人員辦理,遇有特別繁忙時,得由各單位主管人員簽請審計長另行調派人員協助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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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