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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第6條

寵物業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寵物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 二、寵物照顧管理情形。 三、寵物繁殖、買賣紀錄。 四、寵物買賣資訊文件。 五、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 六、不再繁殖或買賣寵物之處理情形。 七、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結果證明文件。 八、寵物業許可證懸掛。 九、消費者權益保障情形。 十、配合動物保護工作情形。 十一、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評鑑項目。 前項第三款至第七款規定,於寄養業者不適用之;前項第七款規定,於買賣業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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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