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 第5條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第5條
寵物業查核之項目如下: 一、寵物飼養場所及主要設施。 二、寵物照顧管理情形。 三、寵物繁殖、買賣紀錄。 四、寵物買賣資訊文件。 五、寵物晶片使用情形表。 六、先天或遺傳性疾病篩檢結果證明文件。 七、寵物業許可證懸掛。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於寄養業者不適用之;前項第六款規定,於買賣業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查核結果未符合規定者,依本法相關規定裁處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