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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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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第5條
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應於單項商品首次輸入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下列資料: 一、品名。 二、淨重、容量。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主要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最後製造或加工業者之名稱、電話、國家及地址;該國家有省、州、縣或其他第一級行政區者,並應申報第一級行政區名稱。 六、保存方法。 七、適用寵物種類及食用方法。 八、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之五
第一項第九款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九、外包裝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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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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