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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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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製造、加工或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之寵物食品種類,為犬、貓…第3條業者首次依第四條及第五條申報前,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食品業者申報系統網站(以下簡稱系統…第4條製造或加工寵物食品之業者,應於單項商品首次製造或加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下列資料:一、…第5條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應於單項商品首次輸入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下列資料:一、品名。二、淨…第6條業者應於每季首月底前,申報前一季各單項商品製造、加工或輸入之總數量。第7條前四條申報之內容有變更時,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至系統申報變更內容、原因,並上傳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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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